那么多违规案例,您至少得记住这八个
2018年初,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2017年度监管总结和部分典型案例。看数据,证监会在2017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5%,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9%,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上市公司自律监管领域,上交所在2017年共作出公开认定4件,公开谴责20件,通报批评52件,监管关注64次,发出监管工作函223封;深交所共作出公开谴责41件,通报批评70件,发出监管函398封。
权威统计数据背后,传递的是监管部门继续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持续保持监管高压的态势。看到这么多的违规案例,除了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外,不少小伙伴更为如何预防违规而伤脑筋。2018年1月3日,小多发布了最新一期的原创合辑作为新年礼包,里面就有很多预防违规的关键点。这一次,我们擒贼先擒王,就先把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中最多发的案例来排个序,然后再说说如何解决吧。
2017年度上市公司行政处罚主要违法违规类型统计表
2017年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主要违规类型统计表
根据统计数据,违规案例按发生频率从高到低主要集中在权益变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财务信息披露、承诺履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八个类型。
1 权益变动
一句话概括:股东违规减持、短线交易以及董监高窗口期买卖股票违规案例最常见。
【典型案例】A上市公司监事违规减持案例
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A公司时任监事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7笔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800股,分4笔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800股。
甲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此外,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7年7月27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A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披露半年报,甲于2017年7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6,900股的行为违反窗口期相关规定。据此上交所对甲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典型案例】A上市公司大宗交易受让方违规减持案例
甲资管计划为A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161,546,301股,占A公司总股本的9.66%,其所持股份为2016年8月通过协议转让取得。2017年10月11日至12日,甲资管计划分别将4,310,000股、4,090,000股、18,774,500股、6,265,5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自然人乙、丙以及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戊信托计划。2017年10月13日,上述四个受让方即开始减持A公司股票。
2017年5月27日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相关股份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上述四个受让方在受让股份后,短时间内即通过竞价交易系统集中、大量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则。上交所对上述四个受让方分别予以限制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
权益变动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交易行为违规和信息披露违规两类,其中董监高买卖股票违规和股东减持违规最为常见。对于董监高买卖股票,小多强烈建议由董办统一负责管理,可以有效杜绝窗口期买卖风险。另外,无论增持减持,确认允许买卖的窗口期、数量和信息披露要求后再进行交易,是确保权益变动合规的不二法门。
详情请戳👉董监高买卖股票那些事儿(2017.1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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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绩预告 / 业绩快报
一句话概括: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更正不及时最常见。
【典型案例】A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案
2017年1月25日,A上市公司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6年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2017年4月23日,A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16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700万元,更正的原因主要是由于A公司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在收益确认的时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计提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财务部门对相关科目作出调整。2017年4月29日,A公司披露2016年年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96万元。
上交所指出:A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应保证预告业绩的准确性,提前就不确定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并做出充分提示。A公司业绩预告为扭亏为盈,但实际亏损,且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对投资者决策可能造成重大误导。同时,更正公告披露严重滞后。决定对上市公司及其财务总监予以公开谴责,对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予以通报批评。
做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工作,需注意以下几点:
1、报告期末即开始协调公司财务部门尽快测算相关业绩数据;
2、针对公司内部测算中遇到的不确定事项,及时与审计会计师沟通确认;
3、对照相关规则,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4、编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时,遵守格式指引要求,重点关注可能导致实际业绩发生变化的因素是否披露完整,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提示;
5、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后,继续和公司财务部门、审计会计师保持沟通,确保他们一旦发现有可能导致实际业绩发生变化的事项,立即通知董秘。如有必要,及时发布修正公告;
6、根据国家规定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披露业绩数据的,做好保密义务提醒,酌情发布业绩快报;
7、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和公平披露要求,防止内幕交易。
详情请戳👉业绩预告那些事儿(修订版)以及一年就有62家公司犯这种错,您也得留神啊。
3 内幕交易
一句话概括:并购重组仍是内幕交易高发领域。
【典型案例】甲内幕交易A上市公司股票案
1970年出生的甲曾被外界认为是任正非的接班人,他15岁考入当时的华中理工大学少年班,23岁硕士毕业加入华为,两年即被提拔为华为总工程师,27岁成为华为副总裁。
2014年2月中旬,A公司与一家标的公司商谈资产重组事宜,5月末,公司股票停牌。2014年4月18日,甲使用妹夫和母亲的证券账户全仓买入A公司65.7042万股,买入金额1148.55万元,获利439万余元。在买入股票前,甲与时任A公司总裁乙多次联络、接触,而且两人是大学校友,也曾在华为共事。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乙频繁通话,买入时间点与A公司筹划重组事宜吻合,且全仓大量买入A公司一只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017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700余万元,并处罚金700余万元。2017年9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甲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0万元。
依托大数据分析的内幕交易查处日益精准快速。预防内幕交易违法的根本正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从公司防控内幕交易角度,建议做好以下工作:知情人登记并提醒保密义务;优化决策和工作流程,缩小知情人范围;灵活运用分阶段信息披露和停牌,缩短内幕信息敏感期。
详情请戳👉内幕交易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
4 关联交易
一句话概括: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必然违规,不公允、不透明、不履行决策程序的关联交易才违规。
【典型案例】A公司下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
B上市公司、C上市公司是同属于A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2017年因关联交易违规,分别受到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A公司为B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A公司实际控制D公司和E公司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B公司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D公司、E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B公司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超过B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因此证监会、上交所分别对B公司及其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13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C公司共有28家经销商,从2003年开始,C公司实际控制人A公司在人事任免、员工薪酬、资金审批、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C公司经销商。2004年至2015年6月,C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各期关联交易总额均超过3000万元且占比均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因此,证监会及上交所分别对C公司及其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多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降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风险,需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围绕关联方识别,及时发现关联交易;二是区分日常或非日常关联交易做好关联交易审议决策,做好表决回避工作;三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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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务信息披露
一句话概括:被处罚过的董监高们现在都更能理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句话的意思了。
【典型案例】A公司与B上市公司“忽悠式重组”
2016年5月,A公司为了重组上市,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至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余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为掩饰资金缺口,A公司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并立即以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再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A公司通过上述种种恶劣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B上市公司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目的。A公司及B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证监会对A公司、B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处以顶格处罚,其中对A公司、B上市公司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39万元;同时对A公司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5-10年不等的市场禁入。
不知情、未参与、非专业、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都不是监管机构可以接受的申请免责的理由。原本相对抽象的勤勉尽责义务,在一个个案例中显性化,一般注意义务、专家注意义务、特别注意义务及必要的自由裁量,共同把信息披露保证义务落到了实处。董监高签下的每一个名字,做出的每一句承诺都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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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诺履行
一句话概括: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典型案例】甲、乙违反借款承诺案
2014年12月6日、2015年5月25日,A上市公司分别收到甲、乙出具的承诺函和告知函。两人分别承诺将其减持所得资金借给A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借款将用于A公司日常经营,A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2017年10月27日,A公司董事会向甲、乙发函提醒并要求甲、乙继续履行借款承诺。11月9日,A公司收到甲、乙的复函,复函显示甲、乙由于个人资金、债务原因已无力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并且目前也未提出新承诺以替代原有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三条规定:“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甲、乙未严格履行作出的借款承诺,亦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违反了前述规定,因此受到北京证监局、深交所的相关惩戒。
承诺履行违规的源头在于承诺本身。明确的承诺履行期限和内容,充足的履约能力保证,合理的风险应对预案,都是为了确保承诺的可实现性。从董办角度,配合相关主体依法公告涉及上市公司的各类承诺,完整登记承诺事项,及时提醒并督促相关主体履行承诺,有助于降低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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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句话概括:资金占用,饮鸩止渴。
【典型案例】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下属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案
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期间,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采用期间占用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3亿元。其中,2014年度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3笔,累计发生额3.78亿元,约占A公司2013年净资产的27%。2015年度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笔,累计发生额6.35亿元,约占A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直至2015年12月28日,前述资金占用本息才全部归还。
A公司与控股股东B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频繁、数额巨大,且未及时披露,其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上交所对A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及其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虽可在短期内得到便宜,但一旦事发就会面临名誉受损、权利受限、经济受罚等严重后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上市公司最可能发生资金占用。另外,上市公司独立性越强,被占用资金的可能性越低。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董监高勤勉尽责,甚至只要找到一个勇于担当,专业能力强的董秘,都是从上市公司内部抵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好办法。特殊情况下,比如上市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购买或出售子公司股权,由于交易前后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关系将发生变化,一定要在交易方案的设计和执行中关注到这一变化,提前处理相关债权债务,规范资金往来,就能完全避免。
详情请戳👉占用的是资金,头顶的是雷。
8 募集资金使用
一句话概况: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最常见。
【典型案例】A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违规
A上市公司子公司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800万元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收益35.04万元;于2016年6月至8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3.03亿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50.1万元。直到2017年4月,A公司才就上述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补充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对A公司下发监管函。
【典型案例】A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
2014年10月17日,A公司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投向进行了说明,即用于珠宝零售市场业务、珠宝电子商务业务等6项用途。2016年8月26日,A公司披露《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16年半年度报告》称,公司决定取消对珠宝电子商务业务、珠宝培训业务、珠宝市场配套汽车租赁业务的投资计划,并将珠宝零售市场业务改为建立小型珠宝零售卖场。但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A公司下发监管函。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募集资金使用中最容易出问题的部分。预防关键在于:一是牢记募集资金闲置只是暂时的。无论是补充流动资金还是现金管理,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是在相关决策和信息披露中需要时刻关注的要素。二是牢记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三项标准。所有变更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明确同意。
详情请戳👉募集资金那些事儿。
前车覆,后车诫。违规行为各有不同,但亦有规律可循。知晓上述八类常见违规行为及其预防,已能解决日常合规管理中可能遇到的多数问题。规则那么多,压力这么大,就算不能寻找最真实的自己,我们也可以守住底线,宽待自己!公号上周停更了一次,我们都去“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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